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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施行 教育教学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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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导语: 11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条例》指出,在教育教学上将重点发展民族学校的双语教学;实行不同语言等级考试制度,鼓励各民族学生互学
导语:
11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条例》指出,在教育教学上将重点发展民族学校的双语教学;实行不同语言等级考试制度,鼓励各民族学生互学语言;对少数民族毕业生实行升学优惠政策。
重点发展民族学校的双语教学
《条例》指出,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各类民族学校应当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或者本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重点发展民族学校的双语教学工作。
蒙古族幼儿园、中小学校,应当主要招收蒙古族学生,实施以蒙古语授课为主加授汉语或者以汉语授课为主加授蒙古语的双语教学;朝鲜族幼儿园、中小学校,应当主要招收朝鲜族学生,实施以朝鲜语授课为主加授汉语或者以汉语授课为主加授朝鲜语的双语教学;其他少数民族幼儿园、中小学校,应当主要招收本民族学生,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开设适合学生特点的民族传统文化教育课程;内蒙古自治区支持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达斡尔族以学校教育形式学习传承本民族语言和本民族文化。
双语教学民族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规定的课程计划开设一门外国语课程。
实行不同语言等级考试制度,鼓励各民族学生互学语言
《条例》指出,内蒙古自治区对蒙古语授课为主加授汉语的民族学校学生,实行“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制度。对汉语授课为主加授蒙古语的民族学校和开设蒙古语文选修课的普通学校学生,实行“蒙古语文应用水平等级考试”制度。鼓励各民族学生互相学习语言文字,互相了解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对少数民族毕业生实行升学优惠政策
《条例》指出,内蒙古自治区对少数民族毕业生实行升学优惠政策,对报考内蒙古自治区区内外高等学校的蒙古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达斡尔族考生实行加分录取政策,对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实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政策。
招收蒙古语授课为主加授汉语的高考学生,应当单列招生计划、单独划定录取分数线、统一录取。允许考生兼报内蒙古自治区区内外高等学校的汉语授课专业。内蒙古自治区区内高等学校举办的民族班和民族预科班,蒙古语文协作省区高等学校下达的协作招生计划,应当招收蒙古语授课为主加授汉语的高考学生。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区外高等学校下达自治区的民族班、民族预科班和其他招生计划,应当划出一定比例招收蒙古语授课为主加授汉语的高考学生。区内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应当为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达斡尔族考生举办民族预科班。
(来源:呼和浩特新闻网)
文章来源:《新教育时代电子杂志(教师版)》 网址: http://www.xjysdbjb.cn/zonghexinwen/2020/1104/974.html